“教师猥亵幼女案”
“教师猥亵幼女案”被质疑“重罪轻判”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一将要退休的人民教师猥亵7岁幼女,一审被判2.5年
受害者家属、律师、公安机关等与案件相关的人都纷纷质疑“重罪轻判”
2013年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6月11日报道的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一一即将退休的教师猥亵7岁幼女案,于10月11日被一审判决2.5年。判决后,受害者家属、律师、办案警官等纷纷提出质疑,连日来引起众多议论,一些人提出质疑,认为“重罪轻判”。
教师猥亵7岁幼女,只判了2.5年
2013年5月18日,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汤女士带着年仅7岁的女儿到县公安局报案。根据笔录,5月初,受害者的数学老师王长春趁中午孩子休息时间,将孩子带到学校储物间,先后两次对孩子实施猥亵。导致孩子下体事后很长一段时间都充血、红肿。按照有关法律条文和最高法最近出台的的此类案件的司法解释,应当以猥亵幼女罪追究王长春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至5年。
10月11日,舒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据案件判决书显示,法院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资料证据,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王长春猥亵年仅7岁幼女应从重处罚。但王长春归案后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应综合全案情节予以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
为什么给出一个较轻的量刑
此判决结果连日来在当地上引发质疑。不少网民认为法院判决太轻,要求官方解释轻判依据。当地一学生家长说:“受害人才7岁,被告的兽行令人发指,实在无法理解法院仅以‘认罪态度较好’就轻判。”
同是教师的张某认为,被告身为人民教师,犯罪行为有损教师的形象,应该从重处罚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介绍,按照刑法规定,犯猥亵幼女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
“为什么不构成法定的恶劣情节?为什么给出一个较轻的量刑?在这两方面法院应该提供足够的判决依据。”张律师说。
受害人母亲和代理律师前往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主审法官耿传兰对该判决作出司法解释。但耿法官仅表示:“这是合议庭的意见,个人不能解释。”
受害人监护人对判决表示不服,她对记者说,事发之后王长春及家属未进行诚恳道歉,也拒绝提出经济赔偿。受害人代理律师方达夫认为,被告人王长春犯罪后却无道歉、赔偿等悔罪表现;其有预谋地对受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均十分恶劣,受害人年仅7岁,应该从重处罚。
一审判决后,受害人家属已于10月15日,向安徽省舒城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安徽省舒城县检察院表示五日内给答复。
在一审中,受害人家长提出的民事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人王长春承担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138000多元。在庭审过程中,案件双方并未就民事调解达成一致。最后一审判罚王长春赔偿受害人8615元,其余费用主张均遭驳回。但一审判决书上显示:“被告人王长春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方律师表示:此处判决明显是在打擦边球。
方律师认为,在猥亵案件中受害人、家属等在精神上也遭受到严重的摧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上诉人主张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据受害人家属介绍,在案件一审期间,被告人王长春及家属私下没有提供经济赔偿,也没正式道歉。并扬言,没多大事,过不了多久也就出来了。在罪犯王长春被抓后,其家人疏通各种渠道,想逃避或减轻法律制裁。首先,其家人多次通过当地村里领导和学校年长老师,试图私了,以逃避法律制裁,但均被害人家长严词拒绝。
在看到私了无望后,其家人又通过在县里的关系,多次找公安局、检察院监狱科、法院提出保外就医。(罪犯的委托代理律师和监狱科主任是兄妹关系,和耿法院是同学。)
在一审判决书中说:罪犯王长春是初犯和偶犯。但据受害人家属收集的资料显示,罪犯王长春在多年前在当地岗窑村当老师期间就和学校的带课女孩子发生通奸行为,在被其妻子发现后,还在学校大吵大闹,为此,罪犯王长春被调到更偏远的小学任教。记者走访当年他教过的孩子,很多孩子都骂罪犯王长春就是猪、是色狼。其中,有人还亲眼看到过他对女同学动手动脚的行为。在罪犯王长春后来在大柳树小学任教期间,其和五年级女学生熊某某还发生过不伦行为,其妻子为此和其吵架时说:“你有我一个不够,还想搞三妻四妾啊?”
(以上种种恶劣行为举不胜举,目前受害人家属都有证人的录音,但苦于其余受害人不敢出面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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