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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可能带来灾难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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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04:3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可能带来灾难性后果
  据传正在热议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将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房上市流转。在不改变农用地与农民之间人身依附关系的情况下,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市流转,带来的将是灾难性的后果。
  一方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事实上是农民的社保资源而不是农民的财产,因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市流动的正确方向不是资产市场,而是将农民社保提升为国民社保。另一方面,在耕地仍然呆在原处的情况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上不可能实现有效、有序的流转——充其量可以使城市周边的“小产权房”合法化,而这将是对摇摇欲坠的房地产业的最后一击。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市流转的后患极其巨大,还表现在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在这种新的利益格局下面将会面临长时期冻结的局面,建立现代农业和建设现代化的农村将会失去宝贵的历史机遇期。
  同时,此种立法思路也会严重侵犯和歪曲城市居民的国民待遇。这种立法思路和呼吁土地私有化的部分学者的立论基础完全一致,这就是,把农用地当成农民的潜在财产。土地私有化,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房上市流转不过是这种潜在财产确权的不同形式。这实际上是误解农用地法律地位和现实地位的错误判断。如果我们允许农民将自己无偿取得的社保资源出售为个人财产,那么,我们可不可以允许别的任何人把自己的社保待遇出售为个人财产,然后又到某个时节去重新赖得一份社保?
  农村集体农用地的所有权实际上设立于国有土地所有权这一大前提上面,其法律地位等同于集体取得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而农用地的现实地位则是,农民的社保待遇或社保资源。
  此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市流转也会无端推高本来已被不适当推高的劳动力成本,使生产要素跨区域流动的趋势出现倒转。这对于中国经济的稳定成长和中国社会的进步而言,无异于釜底抽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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