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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三个诉讼潜规则:“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讲法律”,对此可以从无数社会焦点热点大案要案中得到验证。
如今李天一案又面临着上述潜规则的残酷吞噬与绞杀。最终结果不容乐观,因为事实上此前李天一仅因打架轻微伤,且对方既是成年人又有错在先,况李双江又赔钱又道歉屁大一点事结果还被劳教一年半。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同样是劳教,死缠烂打谎话连篇严重扰乱秩序妨碍公务的唐慧名利双收最终成了英雄,而未成年的李天一却被谩骂诅咒千夫所指如遭天谴,此番被控强奸,从警方神速立案、踩点潜伏用围捕黑社会式的强硬手段对付几个乳臭味干的未成年、到检方虽认为“案件极为复杂”退补侦查,且梦鸽早已将卖淫敲诈事实证据线索报案,但警方却对此置若罔闻仍以轮奸坚持调查强硬移送,结合案发后酒吧对女方大包大揽居心叵测别有用心明显恶意的威胁短信要挟电话,致使李天一再次锒铛入狱,人们有理由质疑谁是弱势?谁是强者?谁有保护伞?!
因此本案无论从哪个角度均不是小案,按上述潜规则要么讲政治、要么讲影响,讲哪个只要不讲法都能要了李天一的小命,何以至此?实际上涉及到人治与法治的价值利益及根本冲突。
有资料表明,美国的刑事案件破案率仅百分之六十左右,而中国据说高达百分之九十左右,命案更是百分百、必破 !早在零六年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局长何挺就曾表示,中国侦破命案的能力和水平,已接近日本、德国、韩国等国家的破案水平,超过了英国、法国、加拿大、美国等国家的命案破案率,且不论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聂树斌等声名狼藉的惨案,更不用说卡恩强奸案与辛普森杀人案,就拿最近轰动全国的唐慧案来看,就足以说明中西方破案率巨大差距背后的根本原因即:无罪推定的漠视缺失备受歧视形同虚设,从反面也足以说明无罪推定的重要性。
顺便指出,早在九七新刑诉法修改后,曾有专家惊呼其法制的超前性甚至超过东欧,无罪推定无疑是历史性突破和标志。但时隔一个轮回层出不穷接踵而来的冤假错案证明,无罪推定毫无进展甚至倒退,以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不得不借用蒋总裁的比喻口气发表文章强硬表态:宁可错放 不可错判!
应当指出无罪推定除了该法新增“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外,更体现在第162条即修订后的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即所有案件必须也只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否则即便有一定的有罪证据依法也只能疑罪从无。
事实上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不仅约束法院,更贯穿整个阶段全部诉讼所有司机关。
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333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6条对证据应有的证明力均做了一致性的要求。
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法对移送起诉、提起公诉、有罪判决的证明要求是一致的,即都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确实”是对证据的质的衡量,其含义是指据以立案、起诉、定案的证据都必须是经过查证属实,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充分”则是对证据的量的要求,这里的量不是指证据数量的多少而是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或强弱,同时所收集采纳的证据应形成证据链,环环相扣,不留破绽,无懈可击。
为了便于司法人员在实践中准确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2010年《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5条将之细化为五项内容:(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此后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在第53条中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中“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不仅是无罪推定的必然引申,更是明确提出“排除合理怀疑”这个刑事证明的新标准 。
至此憨豆之所以在标题中用北京法院应“敢于”坚持无罪推定宁可错放李天一案,就是因为承认上述前提即法律,剩下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一目了然。
如女方可以不陪却陪、可以不喝却喝、可以离开却不走、明明有意识即有时间、地点、人物、行车路线之回忆却为何称醉装睡?!既然封闭车上反抗被殴证明清醒却为何在摄像监控处不是睡就是醉?!明明可以反抗可以呼救却为何忽而被暴力胁迫忽而不省人事喝醉?!以及当事人尤其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所有的直接间接证据,依法按照暴力的不能抗拒性、胁迫的不敢抗拒性、其他手段的无法抗拒性所得出的结论。
由此可见本案证据根本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李天一显属无罪也只能无罪。除非网络或开庭时又爆出新的确实、充分且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其他证据,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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