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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昌出了神仙法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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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罪证不足、法官补足定罪、再审无门                            —南昌法官全国首创刑事审判神话案例                            尊敬的领导、记者、律师、网友:                              本案对证据是否需要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基层法院有权修改法律,意义重大.敬请关注:    一a,由于刑事自诉案没有法律监督部门监管,所以江西优秀法官黄慧明知自诉人轻伤是伪造,被告无犯罪事实(公安已出具现场勘验证明),法院立案不符合自诉案法定条件。但为了制造冤案却于案发三年后,捏造被告申请对自诉人重新鉴定,替自诉人开庭前补充证据。定不了被告罪行就不审判,不提前未审先逮捕被告也不审判。法官充当自诉人的辩护人,利用手中权力以非法手段替自诉人收集证据、包庇法医伪证和诬告,编导出中国第一刑事审判神话案例(法院法医不须法医执业资格证、法院轻伤乙级鉴定书不须轻伤鉴定依据、司法鉴定不须用科学设备将自诉人拿出的x光片与自诉人本人做对比核实确认有关联性、法医施法用神眼一望,便认定轻伤害是三年前脚踩形成的。本案法官不但直接采信神仙法医的鉴定结论,而且比自诉人和案发现场警察还清楚现场真相,并能用通灵本领确认自诉人捏造外伤的同时不会捏造内伤害及纠正二年前自诉人不利于判处被告共同犯罪的亲口陈述。判决书上出现确定当时不在现场的被告王林娟用魂魄参与打自诉人的神话…自诉人的轻伤能无中生有、变化造伤。即:法医、法官、自诉人、被告都是神人,四方神仙齐聚本案。
  B,江西南昌市、区两级法院法官明知本冤案证据确凿;符合最高法院关于规范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审判时法官未收集的两自诉人的轻伤乙级鉴定依据(x光片第1617和1618号)、未被采信的警察现场勘验证明和女自诉人陈述笔录证据。主要证据法官创造(女自诉人的2007年第115号鉴定书与女自诉人无关联性),所以不具有证明力。据以定罪量刑的的主要证据相互矛盾即;末敢到庭接受质疑的自诉方亲戚证人证言之间亙相矛盾而且该证言与自诉人的法官笔录及警方证明相矛盾。判决书隐匿(心虚不敢出庭作证的自诉人亲戚证言不但与公安证明相矛盾而且与自诉人供述有重大出入,法官仍直接采信。本案公安机关证明力小于自诉人亲戚证言证明力?两自诉人说乙肝和糖尿病是被被告打出来、治疗费用等须被告承担,法官就判决被告全部承担。因自诉人亲戚证言证实自诉人没有欧打被告、本案法官就将警察证明现场未见到女自诉人有伤痕还很凶狠,并且现场见到被告伤痕累累及被告住院治伤记录、伤情鉴定书、被告方证人证言等证据全部吞吃,判决书故意不写出,以便于欺下骗上)。                       
  判决书故意隐藏自诉人的轻伤依据x光片第1618号、故意不写明2004年七月三十和十月三日x光片与女自诉人经技术鉴定系同一人、仅写俩张x光片系同一人、张冠李戴!故意不阐明两自诉人内外伤是怎样形成?被告们内外伤是怎样形成?三年后法官强行替女自诉人申请重新鉴定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是否符合重新鉴定法定条件?。所以西湖区法院立案庭俩任庭长们用种种程序互相推诿拖延、一年又一年,欲与河北“聂树斌申请再审案”比赛、看谁会拖、谁家拖延时间长久……。          C,一起“虚假轻伤乙级”家庭纠纷自诉案,一被告死亡,一被告被取保候审,另两被告未问未审就被本案法官抢在最高法院之前修改《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删除“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条文,皆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为依据,勿管自诉人轻伤怎样形成和自诉方证言之间的矛盾,三次未审就先逮捕被告,剥夺被告举证质证,辩护权利。震吓被告方证人出庭说明案件真相,避免不利于判定被告有罪行的因素突然发生。  本案从2004年9月立案至2007年10月底判决,长达三年——古今中外奇闻。         二、由于检察院、上级法院等相关部门不监督本南昌市西湖区法院2007年第415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案审判,所以:法官庭审不质疑核实证据、自诉人不答问,判决书隐匿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不写出。1、由民三庭法官余珊私自庭外接案,帮助无诉讼关系的两自诉人躲避鉴定严格科学的公安鉴定机构,违反江西省高级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法院司法鉴定是指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非法委托无法医资格证法医胡志群等人制造出没有鉴定依据,却有轻伤乙级鉴定结论的南昌市西湖区法院2004年第55、56号神话鉴定书,鉴定委托程序严重违法,却被本案判决书认定合法。被告不仅八年未讨到西湖法院轻伤鉴定书依据(X光片1617、1618号),并且遭到报复,在未接到自诉人重复起诉状的情况下,深夜便被专案组逮捕,上访讨要法院法医鉴定依据,在南昌被认定是严重犯罪。                         2、黄慧法官;拒绝被告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伪证、诬告,拒绝调取能证明法医犯伪证罪的轻伤鉴定依据及自诉人的医院费用详单,并向区人大领导做虚假汇报,逃避监督。     3、女自诉人的重新鉴定不须双方当事人申请,不须被告知道。 南昌市中级法院司法技术处配合下级法院,命令下属南昌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女自诉人免费鉴定,违反江西高级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第24条(鉴定费一般由申请方当事人预交或由审判业务庭指定当事人预交,鉴定费应在确定司法鉴定费数额后5天内预交,若不安规定预交鉴定费的,作为放弃鉴定要求处理)。女自诉人的重新鉴定书是法官当日申请鉴定,法医当日出鉴定书,法官公安就当日早晨提前在火车站逮捕从北京押送回昌被告。市、区两级三家法院黄慧、庄严、邓文辉等法官在得到能定被告罪行,能掩盖本案立案不合法的“中国第一虚假司法鉴定书”后,统一不看鉴定书内容,只认识“轻伤乙级”四个字,统一不质证核实,统一直接采信,将本“虚假轻伤乙级家庭纠纷自诉案联合办成江西第一冤狱铁案”,本案一群法官替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前修改《刑诉法》42、158,162、171条法律。                                         4、本案与佘祥林、赵作海等冤案审判程序一样,只要死了人就是佘祥林、赵作海所干,本案只要自诉人有轻伤鉴定书,勿管虚假,即使公安机关出具了现场勘验证明,看见自诉人当时现场没有内、外伤也无效。无须事实和依据法官有权认定是被告所为,判决被告有罪。违反《刑诉法》第171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案件才应当开庭审判,第二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供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第三项,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核实的,适用本法第158条规定)。第158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上述规定明确了自诉案能否立案受理,进入审理程序在于自诉人所起诉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明确了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即只能在审理过程中,审判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法官才能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而不是在开庭审理之前。明确了法官依职权是调查核实证据而不是补充证据替自诉人行使举证责任。 第162条第一款第一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第二项:(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                   5、中国第一虚假司法鉴定书—南昌市司法鉴定中2007年临第115号,与女自诉人无关联性。,即本案主要事实依据系法官创造!!                               ①违反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5条2项[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司法鉴定通则(试行)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一)委托要求超出本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二)送检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    ②该鉴定中心仅见一张桌子两把椅子未有科学设备,无能力核实自诉人她拿出的X光片与她对比是否是同一人。不知法医凭什么不相信科学设备而要相信自诉人拿出的俩张X光片就是她本人的?,难道她不会偷拿别人的X光片顶替?考问:俩神仙法医,被告我拿出两张一样的重伤X光片是否可以出具我有重伤的司法鉴定书!                                 ③从鉴定书上可见,法医怕被别人看出鉴定伤情速度太快不认真,竟将市中级法院鉴定委托时间2007年6月15日改为6月14日。                                 ④重新鉴定人没有让自诉人拿出西湖区法院2004年第55号轻伤乙级鉴定依据X光片第1618号或1617号做鉴定对比依据,法医行为明显不合法,是包庇2004年第55鉴定书鉴定人的伪证罪行,判决书没有阐述神仙法医不采用x光片1618号的理由?。                         ⑤众所周知,医院医生治病不须核查病人身份,X线报告单也都写明“仅供临床参考不作证明之用”字样,本法医没有说明依据那条法律规定不复核伤情,医生检查报告单可以直接作为鉴定依据、故意混淆法医与医生之间的区别。                             ⑥从黄慧法官申请鉴定函可见被告要求对自诉人申请重新鉴定,想替自诉人补充证据、是自己想坐牢。因为女自诉人的2007年重新鉴定书不出现,被告们不可能坐牢。若是被告罪证确实,本简单自诉案也不可能拖三年时间。法官们忘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诉讼原则?——举证到置。    ⑦女自诉人的重新鉴定书,因法官要用于定被告罪行,为避免出现像男自诉人的重新鉴定那样,由被告申请,由双方当事人同去江西省第一附属医院,被告全程监督,医生利用科学设备将男自诉人提供的X光片与本人做对比核实,结果男自诉人的轻伤结论被否定改变的情况再次发生。所以就不依据《刑诉法》第120条(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不去省级医院进行鉴定,而是让女自诉人坐在自己家里拿出两张不知谁的X光片,南昌市著名神仙大法医龚仁水和高玉洁施展法力用神眼一看,便认定两张X光片系同一人,不用科学设备给女自诉人做对比核实X光片是否是女自诉人本人的检验,就鉴定出自诉人是轻伤乙级而且是脚踩能形成的司法鉴定结论——创造中国神话。此与法官愿望、自诉方证言一致形成枉法证据链(三年前胡志群等人没有法医执业资格,沒有龚、高俩神医艺高胆大,所以当时未能鉴定出被脚踩形成轻伤)。        三、西湖法院(2007)刑初字第4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立案程序不合法。法官已知警察证明女自诉人现场无伤害,警察走后自诉人出现受伤与比警察先离开现场的被告无关联,因为警方见女自诉人无伤害才未立案,所以自诉人才到法院寻找关系起诉立案。             ①俩自诉人轻伤乙级伤情鉴定书没有轻伤鉴定依据却有轻伤鉴定结论,违反人类自然规律,此符合无需举证证明的法律规定、属非法证据。即不符合自诉案立案条件,本案立案不合法。所以才导致案发三年后法官強行申请重新鉴定,用新鉴定书替代原鉴定书,包庇立案不合法和伪证。       ②龚、高俩法医鉴定书只写明两张不知是谁的x光片复制一样系同一人,没有阐明该x光片与自诉人是同一人,此证明该鉴定书与她无关联、与本案无关系,本立案不合法。依照立案法官和法医的思维逻辑只要自诉人拿出x光片就可以说是她本人的,以此类推小偷手上的赃物就是小偷本人的,那天下无贼、天下无贪官也!。假若小偷捡到一张法官证再复制一张,即可见两证系同一人,不须核查,小偷就可成为法官,可以到西湖法院领工资??同名同姓的嫌疑人是否不须辨认,逮到谁就是?……。庭长、院长是否同意?                                    ③西湖区法院2004年刑初字第158号与 2007年刑初字第415号为同一案件、同一事由、同一诉求,向不同法院起诉,是重复起诉。                                ④由于自诉人住院和重新鉴定的x光片皆没有骨折,仅胡志群鉴定时拍摄x光片第1617、1618号显示骨折,即前后时段没有骨折而中间时段(鉴定)出现神奇骨折,所以西湖法院一直未给予法医轻伤鉴定依据和胡志群等鉴定人法医执业资格证,本案审判结果与西湖法院有直接利害关系,会影响公正判决和执行。                                         ⑤因西湖区法院涉嫌司法不公正,在当时南昌市纪委王祥生书记和市政法委罗为民书记等正直懂法领导干预下,本案于2006年由上级法院指定青云谱区法院管辖,西湖区法院回避,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在狱中向西湖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法官未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西湖法院在无上级法院指定受理的情况下,抢先审判本案,程序不合法司法不公正。—违反管辖恒定原则。两自诉人就本案已先向青云谱法院以“下落不明”为理由,对王林斌夫妇撤诉依法放弃诉权,若再起诉被告连带刑事、民事责任也应向青云谱区法院提出,不应该向西湖法院申请,因为西湖法院不是青云谱法院的下级单位。                                     ⑥从黄慧法官给被告我所做的笔录可见被告能够随传随到,法官和自诉人皆一起撒谎,故意用“撤诉手段不通知我夫妇出庭”,偷偷审判上访人王林娟,剥夺我夫妇举证质证权益,达到被告王林娟不能举证、质证目的。黄慧为了立功将与审判无关的北京上访材料截留塞入案卷内,并不让被告王林娟看庭审笔录和签名。                                    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建立在刑事诉讼提出的基础上,没有刑诉就不可能存在附带民诉的案件——对罪证不足的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可不经开庭审理直接驳回起诉,此在最高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3集561号案例讲解的很清楚,本冤案违背了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应当被推翻。男自诉人的轻伤乙级伤情早已被市公、检、法三家法医联合鉴定否决改变,不属于轻伤乙级(见市中级法院2005年175号联合鉴定书)据此男自诉人无轻伤乙级伤情,青云谱法院判决书也确认男自诉人自诉资格不够,而他又再次以自诉人身份向西湖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逃避交纳诉讼费,说明其与法官关系非常好,立案庭法官没有看他材料就枉法立案。——经查有“轻伤甲级”的贫民在西湖法院不但未能立案而且未讨到裁定!而本案虚假轻伤的自诉人却能立案,通过法官补充证据,公平?。《民诉法》第111条五项(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                                          ⑧从青云谱法院2006年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可见,王林斌夫妇不是王林娟案的共同被告也不是第三人,是该案二审辩护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违反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但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才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能共同故意,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⑨“撤诉即未提起诉讼”。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2004年发生的纠纷,西湖法院几乎所有法官都知道本案轻伤乙级伤情没有依据,俩自诉人于2007年才起诉于西湖法院,远远超过人身损害案的诉讼期限一年的规定,也违背“一事不再审”原则。     
  ⑩西湖法院2007年415号判决书第4页见(自诉人申请撤回对王林斌夫妇的诉讼,并表示待发现被告夫妇形踪后再另行起诉。据此,可以认定自诉人未放弃诉权,其有权提起诉讼),判决冤民承担刑民责任,修改了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2条(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第188条(对于自诉案件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证据不充分”或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第l93条(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法院不再受理)。                         四、审 理 程 序 违 法 审 判 结 果 必 然 错 误 。a:“法官不以事实为根据,而是以证据为根据”,不质证核实、直接采信女自诉人的2007年重新鉴定书,并全按两自诉人的诉求定案。本案法官未向该院刑庭同事江西优秀法官肖书江学习,办案一丝不苟、弘扬公平正义!。          ①南昌市铁路公安110现场勘验证明证实:“女自诉人不但没有任何受伤痕迹,而且还很凶恶当着警察的面用手打被告”。此足以证明自诉人现场没有受伤,她若手当时受伤为何不痛,还能打人。“所谓受伤”的她和证人为何都不向警察反映?为何不立即去医院?从自诉人的住院小结书上可见自诉人受伤后7小时才去医院治疗(起诉状上却写着立即去医院,撒谎的目的?)。这么长时间自诉人不怕疼痛去了何地?内外伤是怎样形成?自诉人敢制造外伤为何同时不会捏造内伤?本案判决书皆未写明。②最高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庭审期间患严重疾病或行动极为不便的,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情形,经法院准许的,证人才可以不出庭作证。本案法官以不但相互间自相矛盾而且与自诉人供述相矛盾的自诉方证人(皆是自诉人的亲戚和雇员姓名)证言笔录,代替不敢出庭接受质证的证人出庭作证,本案两次开庭,自诉方证人一直不敢到庭,所以证人根本不存在。北京李庄大律师伪证案的证人能出庭作证,则更加证明本案审判程序不公正。              ③判决书只字未提男自诉人故意寻衅滋事引起本案[见公安证明]及他的轻伤是怎样形成?捏造轻伤该当何罪?判决书隐匿了本案能否立案和公正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即:胡志群等人所拍的X光片第1617、1618号(民诉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判决书未阐释若立案依据不合法女自诉人的重新鉴定也即不合法、被告即无罪”。                           ④最高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勘验笔录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和证人证言)。 本判决书未说明不采信出警现场勘验证明,警官证言笔录(张水兰法官制录),女自诉人供述笔录(张水兰法官制录)及被告方证人证言而直接采信心虚不敢出庭的自诉方证人证言(张水兰法官制录)的法律依据。若自诉方证人写证言说被告炸毁火车,西湖法院法官是否应该判决被告死刑?。最高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4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⑤刑诉证据原则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证据,判决书隐藏了自诉人与自诉方证人之间的亲戚、雇员关系,及女自诉人重新鉴定享受免费与法官的关系。判决书未对西湖法院胡志群(仅提供1996年函授培训证模糊复印件)。余君(未提供法医执业资格证)两人同时参与鉴定损伤程度和伤残等级两种鉴定的合法性做出认定。违反2002年江西高级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七条(以个人名义申请进入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专业资格证书等)、第九条(申请进入法院鉴定人名册的个人,其入册资格由申请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审查,中级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审核,报省高级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并报最高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备案),鉴定人胡志群等人没有提交法医资格证即不合法,法官解释超越法律规定。西湖法院2004年第55、56号鉴定、2005年市公、检、法联合鉴定第175号鉴定书、2007年南昌司法鉴定中心第115号鉴定书的鉴定程序、鉴定手段各自不同并相互矛盾,三家鉴定书哪家不合法不科学,法官未做出判定。五、冤民夫妇不服南昌市西湖法院2007年第4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并以“足以证明被告无罪的新证据”为理由,向西湖法院范云远院长、立案庭刘文峰庭长以挂号信和面交两种方式申请再审,时至2014年五月仍未讨要到是否再审的书面回复。                        六、恳求终止本案执行(被告王林娟已被终止执行赔偿,并全部转移到我夫妻俩名下),不公平!此是迫害报复冤民夫妇行为。                                 七、男自诉人庭审中对轻伤乙级被否定提出异议,认为他的重新鉴定程序没有像女自诉人的重新鉴定那样在家里进行,被告不能在现场,鉴定程序不法,适用法律不平等。现我夫妇和男自诉人各已经准备了两张糸同一人的轻、重伤情X光片,请求南昌市中级法院让俩神仙法医再次施展法力做免费重新鉴定。
  请求再审,给予庭审当面能确认自诉方证人是否存在的机会。            请求南昌西湖法院给予轻伤鉴定依据(x光片第1617、1618号)和胡志群等鉴定人的法医执业资格证,九年光阴即将过去,勿要再拖延。
  电话:0791—82919194  2013年 4月 8 日
  江西一冤民:王林斌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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